뭐..사실 이 글을 읽을 사람이 있기나 있을지..
이거 다 읽고 덧글에 감상문 쓰면 밥 사줍니다.
조건1 : 북경에 계셔야됩니다.-_;;
조건2 : 한국이시라면 겨울때까지 주린배를 잡고 있음이...-_
조건3 : 북경대 역사과넘들은 자격없습니다.-_-+++
三、职人的纳资问题
唐代散官在获得简选资格,有时不必番上,而代之以纳资。[24]这种“输资”纔能获得简选资格的制度,十分奇特且於古无徵,在汉晋南朝制度中看不到太多痕跡。
不过,一个制度总不会凭空产生。北魏的职人如果想进一步提高阶品和获得实官的话,就必须为王朝作出进一步的贡献,如番上轮直、从军立功、承担临时差使等等,此外就包括着在必要时提供资财。前引《魏书•孝庄帝纪》建义二年“诏职人及民出马优阶各有差”,是为一例,这是要求职人为王朝提供马匹,而不是亲身从征。又前引《魏书•食货志》庄帝令“职人输七百石,赏一大阶,授以实官”,又为一例。让职人纳资或许是临时措施,但也有可能是经常性的。[25]唐代的散官纳资之法,似乎是骤然出现在文官制度史上的,但它也可能不是无源之水、无本之木,或许就来自北朝的职人制度。
《魏书》卷十九中《任城王元澄传》载有孝明帝时元澄的一份奏疏,涉及了职人:
澄奏:“都城府寺犹未周悉,今军旅初宁,无宜发众,请取诸职人及司州郡县犯十杖已上百鞭已下收赎之物,绢一匹,输砖二百,以渐修造。”诏从之。太傅、清河王怿表奏其事,遂寝不行。
据这段材料,都城府寺的修建在“无宜发众”的情况下,元澄建议“取诸职人”,并利用罪犯的收赎。罪犯赎资每绢一匹改为“输砖二百”,将之储备起来“以渐修造”,待时机成熟再图动工。这是很好理解的。但“取诸职人”是什么意思呢?就颇有点费踌躇了。
首先,这可能是取诸职人犯十杖以上百鞭以下收赎者,同於司州郡县同罪的犯人。但问题是,为什么取普通犯人收赎物祗限於司州郡县,而取诸职人犯罪者时,就没有这种限制呢?这是很难解释的。而且从行文语气上说,假使都是取收赎物的话,似乎就没有什么必要,把职人犯罪者与普通罪犯区别开来。
我想也许还有第二种可能:“取诸职人”与“收赎”无关,而是要利用职人输资。王朝在战时经常要职人出马、出谷,并以“优阶”和“实官”酬之;那么平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制度。在平时,职人如果要提高阶级或获取实官的话,番直、当差为其途径之一(时或还有捕获逃犯等);但这类勤务是有限的,或许不须或不乐番直者,就可以代以输资。当时输资未必已经制度化了,但很可能已是经常采用的措施。元澄想到了利用这个方式获得收入,是很自然的。
敦煌发现了西魏大统十三年(S0163号文书《叩延天富等户户籍计帐残卷》,在此可以提供很有价值的线索。据文书所示,这个地区丁男受正田一般为20亩,但一位荡寇将军名刘文成者,却多受了正田20亩;他的妻子则被特别注明为“台资妻”。[26] 山本达郎认为:“这个二十亩,一定是因为刘文成是荡寇将军、其妻是台资妻的特别分配,或许这就是可以唤作勋田乃至职分田性质的田。”[27] 所谓“台资”,杨际平先生有一个很好的解释,指出它近于唐代散官、勋官、卫官不上番者的“纳资”。文书计帐部分所见“五匹台资”、“十斤台资”、“五石台资口计丁床税”,都有纳资之意。“台”指“尚书台”,“台资”含有应该纳“资”於“台”之意。当然,刘文成只交纳了一般丁男的租调而未交“台资”布、麻、税租,“此或因为刘文成实际已放弃了借纳资以进身的权利,从而变成既有散官身份,但又不履行纳资义务,亦不享有散官特权的特殊人物”。[28] 这就意味着,西魏已有散号将军纳资入选之事。由此反观元澄的“取诸职人”,正可两相印证。
由刘文成之例,我们知道西魏散号将军在受田时享有优待,可凭此军号获得职田。荡寇将军,依太和《后职令》为从七品上阶,在西魏九命中则为正三命上阶,其所受20亩职田相当於一丁之田。按《魏书》卷一百十《食货志》所记太和《均田令》只说8/2855“诸宰民之官,各随地给公田”云云,但“宰民之官”以外官员其实也都有公田,《通典》卷二《食货二•田制下》引宋孝王《关东风俗传》:“《魏令》:职分公田不问贵贱,一人一顷,以供刍秣。自宣武出猎以来,始以永赐,得听卖买。迁邺之始,滥职者众,所得公田,悉从贸易。”从“宣武出猎”、“迁邺之始”等语看,这份《魏令》应是太和制度。[29] “一人一顷”的职分公田额度,大致相当於一位丁男的应受田[30] 。那么西魏刘文成凭荡寇将军而多受一份正田,与北魏太和制度有上承下效关系的。
“迁邺之始”、也就是东魏以来,“滥职者众,所得公田,悉从贸易”的情况,似乎表明各种拥有名位者都能得到公田,包括“职人”;买卖之法则显示了私有化的趋势;其时公田额度,大概同于北魏之“一人一顷”。至北齐河清制度:“京城四面,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。受公田者,三县代迁户、执事官一品已下,逮於羽林、虎贲,各有差”;“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,名为永业田。”[31] 叙“受公田”及“请垦田”既标明“职事”,则“官非职事”者似无此待遇。不过“请垦田”的资格是广及“百姓”的,百姓尚且有份儿,则“官非职事”者似不当被排除在外。至於“公田”是否及於“官非职事”者呢,我们暂时作如下推定:虽非“职事”,但只要在七品以上者或有朝拜资格者,也依然能分一杯羹,“职人”即属其类。
如前所述,“职人”包括散号将军和东西省散官。散号将军在最初是应有俸禄的。
四、魏晋的“王官司徒吏”
魏晋时代有一种称“王官”的人,过去我对之曾有所考述[32]。现在看来,“王官”的身份与魏齐的“职人”颇有可比之处,因而有必要补充新的材料,於此一并叙述,以使“职人”与“王官”问题能够相互参照。
《通典》卷一○一“礼六十一”《周丧察举议》:
震(原注:本论无姓)议曰:“……今诸王官、司徒吏未尝在职者,其高足成,有一举便登黄散,其次中尚书郎。被召有周丧,正假一月耳。何至孝廉独不可耳。为孝廉之举,美於黄散耶?如所论以责孝廉之举,则至朝臣复何以恕之。宜依据经礼,分别州国之吏与散官不同。”
又议曰:“震以王官、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,而後升在王廷。策名委质,列为帝臣,选任唯命,义不得辞,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,周则迫命俯就。至於州郡之吏,未与王官同体。其举也,以孝顺为名,以廉让为务,在不制之限,於时可得固让,於宜可得不行,况兼周丧焉,可许乎?据情责实,於义不通。苟居容退之地,虽小必让;苟在不嫌之域,虽大不辞。是黄散可受,而孝廉可拒也。故孝在得申之位,动则见恕。是以州国之[吏]与王官不同之理,在乎此矣。……”
士人是否应该因周丧而辞孝廉,这在当时引起了讨论。震的意见是应该避周丧。他认为朝臣已经受命於君,故“选任唯命,义不得辞”;孝廉则来自州郡吏民,既不是朝官,又因“孝廉”之名而得选拔,理应与朝臣有别,以避周丧、辞察举为宜。
这个讨论本身不必过於纠缠,我们所关心的是这裏所涉及的“王官、司徒吏”。从震之所论中能够看到,这些人因其已“升在王廷,策名委质,列为帝臣”,而与“州国之吏”有異。不过他们又不是职事官,因为震之所论中又有“宜依据经礼,分别州国之吏与散官不同”一句,在这裏与“州国之吏”相对的又是“散官”了。无疑,这“散官”就是上文的“王官、司徒吏”。震之奏议有云:“今诸王官、司徒吏未尝在职者(“者”疑作“时”),其高足成,有一举便登黄散,其次中尚书郎。……”这“王官、司徒吏”中颇有“未尝在职”者,正与“散官”的特徵相合。但他们又可以得到选举的机会,甚至可以“一举便登黄散”,被选任为黄门侍郎、散骑侍郎或“中尚书郎”(疑指“中书郎、尚书郎”)。至於“王官”的来源,“王官、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”,他们最初也是来自州郡的,经历过州郡选贡这一选官环节。看来,“王官”应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官吏,而非一般意义的朝廷官员。
按“王官”本是古语。《左传》定公元年:“若复旧职,将承王官”,指天子之官,与诸侯之官相对。春秋时“王官”又称“王人”。《春秋》庄公六年:“春王正月,王人子突救卫”;杜预注:“王人,王之微官也。”魏晋的“王官”也称“王人”,详後。杜预是晋人,他所在时代的“王官”、“王人”等语,当然也不是指大臣,而应是较低的“微官”。中央派出的使者是代表朝廷的,因而出朝前往州郡或外国的使者常被称为“王官”;同时在魏晋时,“王官”还是一个特称。
唐人把汉代郎官称作“王官”。《通典》卷十八“选举六”《杂议论》:
汉代所贡,乃王官耳。凡汉郡国,每岁贡士,皆拜为郎,分居三署,储才待诏,无有常职,故初至必试其艺业,而观其能否。至於郡国僚吏,皆府主所署,版檄召用,至而授职,何尝宾贡,亦不试练。
这段话中类似《周丧察举议》的一点,是其恰好也以“王官”与“郡国僚吏”对比,并且还揭著了汉代三署郎即是“王官”的看法。
汉代郎官来源之一,是郡国所贡孝廉,他们“无有常职”而在三署候选。魏晋郎官仍是如此,不过此期郎中已无宿卫之责,成了所谓“散郎”,这是与汉不同的。《通典》卷二三“职官五”引《华谭集•尚书二曹论》记刘道贞语云:“今吏部非为能刊虚名、举沉朴者,故录以成人,位处三署,选曹探乡论而用之耳,无烦乎聪明。”是晋代仍然从郎官中选拔官员。《晋书》卷五五《夏侯湛传》:“泰始中举贤良,对策中第,拜郎中。累年不调,乃作《抵疑》以自广,其辞曰:……而官不过散郎,举不过贤良。”是西晋郎官已成“散郎”,具有储才待调的性质;而郎官的这种性质,与《周丧察举议》所见“王官”的情况──来自州郡贡举,属散官而待选举者──正相吻合。《晋书》卷四十《杨骏传》:“少以王官为高陆令。”杨骏初仕的“王官”应即郎官,他经过待调阶段又得补为县令。魏晋以郎官起家者甚多,兹不备举。
《三国志》卷十三《王肃传》注引《魏略》:
正始中,有诏议圜丘,普延学士。是时郎官及司徒领吏二万馀人,虽复分佈,见在京师者尚且万人,而应书与议者略无几人。又是时朝堂公卿以下四百馀人,其能操笔者未有十人,多皆相从饱食而退。
曹魏朝廷的官吏队伍中,除了公卿以下四百馀人之外,还有一大批“郎官及司徒领吏”。将之与上引《周丧察举议》中的“王官司徒吏”对照,《魏略》所谓“司徒领吏”无疑就是《周丧察举议》中的“司徒吏”,那么《周丧察举议》中的“王官”,正好就对应着《魏略》中的所谓“郎官”。这与唐人以郎官为“王官”的说法,也正是吻合的。
据《魏略》所记,郎官与司徒吏的数量,在曹魏正始中已多达“二万馀人”,对这样一大批人的存在及其性质、地位,无疑是不能忽略的。这二万馀人,其中约有半数“见在京师”,其馀半数则应分佈在各个州郡。由前述可知,王官、司徒吏有一部份分佈在州郡,但这部分也并不属於“州国之吏”,而是直属中央朝廷的。《晋书》卷四二《王济传》:“出为河南尹,未拜,坐鞭王官吏免官。”“王官吏”或许就是“王官司徒吏”,他们直属中央,地方官没有权力对之施加罚责,所以王济便遭到了免官的处分。
除郎官之外,“王官”还包含些什么人,线索非常之少。不过其中似乎还有一些舍人。舍人在秦代类乎高官的宾客侍从,例如追随长信侯嫪毐作乱的人裏就有其舍人;李斯曾为相国吕不韦舍人,并由此而出仕[33]。可见秦时舍人也是入仕途径。汉以後舍人变成了正式职官。《通典》卷三六“职官十八”《魏官品》中有“王官舍人”一职,在第九品。《晋书》卷九一《崔游传》:“魏末察孝廉,除相府舍人,出为氐池长。”前述“王官”的来源是“州国之贡”,包括孝廉贡举,而崔游恰好就是举孝廉而为“舍人”的。所以我们推测,“王官”可能还包括一些舍人之官。
“王官”的来源除了州郡贡举之外,还包括着赐官。《晋书》卷四七《傅玄传》,傅玄在晋武帝时上奏:
今圣明之政资始,而汉魏之失未改,散官众而学校未设,游手多而亲农者少……前皇甫陶上事,欲令赐拜散官皆课使亲耕,天下享足食之利。……王人赐官冗散无事者,不督使学,则当使耕,无缘放之使坐食百姓也。今文武之官既众,而拜赐不在职者又多,加以服役为兵,不得耕稼,当农者之半,南面食禄者参倍於前。使冗散之官农,而收其租税,家得其实,而天下之谷可以无乏矣……
语中“王人赐官冗散无事者”之“王人赐官”,即是王官,也就是下文的“拜赐不在职者”。赐官之为王官,又见《晋书》卷九十《邓攸传》:“初,祖父殷有赐官,敕攸受之。後太守劝攸去王官,欲举为孝廉。攸曰:先人所赐,不可改也。”前云“有赐官”,後曰“去王官”,可见二者实为一事。举孝廉後一般任为郎中,而“王官”主要也是郎官,邓攸对举孝廉的资历既无兴趣,便觉得这是多此一举。《太平御览》卷二二三引《魏志》:“鍾会……正始中,以赐官郎中为秘书郎。”在魏晋史料中,赐拜郎中、中郎者其例甚多。无论是赐官郎中还是孝廉郎中,都是“坐食百姓”的冗散之官,许多人甚至居家待调,并不在朝。
说“王官”属於散官、不同於职事官,这是正确的;但斥其全为冗散、无所事事,则不过是傅玄的极言之辞。王官并不是全无职事的。《太平御览》五九八“文部•契券”引臧荣绪《晋书》:
诸王官、司徒吏应给职使者,每岁先计偕文书上道五十日,宣敕使使各手书,书定,见破券,诸送迎者所受别郡校数,写朱券为簿集上。
这条材料中虽有些不可确解之处,但王官及司徒吏有“应给职使”的义务,这一点看来是没有疑问的。“每岁先计偕文书上道五十日”,似乎是说,家居的王官司徒吏每年要先於计吏五十日上道赴职;或者是说,排定的王官司徒吏应给职使的番直文簿,应先於计吏之计簿五十日上道送发。从“诸送迎者所受别郡校数”等语推测,王官司徒吏的番直,似乎是以郡为单位来轮换、交接的。
《三国志》卷二四《高柔传》中还有一条“司徒吏”承担职使的材料,不妨录此以为参证:
时制,吏遭大丧者,百日後皆给役。有司徒吏解弘遭父丧,後有军事,受敕当行,以疾病为辞。诏怒曰:“汝非曾、闵,何言毁邪?”促收考竟。(高)柔见弘信甚羸劣,奏陈其事,宜加宽贷。帝乃诏曰:“孝哉弘也,其原之。”
可见“司徒吏”在应给职使之时,应该与普通吏员一样,遵守“遭大丧百日後皆给役”的规定。解弘托疾之事至於惊动了皇帝,看来“司徒吏”的身份未必很低。
王官承担的职使,包括一些特定的临时差使,有些看来还不是微末事务。《晋书》卷三九《荀勖传》:“魏太和中,遣王人四出,减天下吏员。”这精简州郡吏员之责,并不轻松。《晋书》卷三三《石苞传》:经石苞奏请,晋武帝诏“其使司徒督察州郡播殖,将委事任成,垂拱仰办。若宜有所循行者,其增置掾属十人,听取王官更练事业者。”这次司徒督察州郡播殖的临时事宜,就从王官中简选了十名“更练事业者”临时充任掾属。
在北朝也能够看到“王官”。从有关材料看,他们往往也是承担了特定差使的人。《魏书》卷四八《高允传》:高允病,孝文帝、文明太后颇加恤慰,“於是遣使备赐御膳珍羞,自酒米至於盐醯百有馀品,皆尽时味,及床帐、衣服、茵被、几杖,罗列於庭。王官往还,慰问相属。”此时王官承担了优慰事宜。《魏书》卷二四《张伦传》:孝明帝熙平中蠕蠕遣使来朝,朝议将遣使报之,张伦上表语有“至於王人远役,衔命虏廷,优以匹敌之尊,加之相望之宠,恐徒生虏慢,无益圣朝。”这裏提到“王人”将被委派出使敌国。又如《魏书》卷六二《高道悦传》,高道悦为太子所杀,孝文帝“甚加悲惜,赠散骑常侍、带营州刺史,并遣王人慰其妻子,又诏使者监护丧事”;《北史》卷八一《李铉传》,北齐文宣帝时李铉死,“及还葬,王人将送,儒者荣之。”[34]
北朝王官所担任的那些职事差使,据史料所见,在另一些场合是由东省的散骑常侍、散骑侍郎等担任的。我们想二者实为一事,常侍、侍郎等“职人”即是王人或王官。“王官”之名表示其人已“列为帝臣”、受命於朝廷,而“职人”之名,恰好也正是表明其人业已受职(儘管是散职)於朝廷的;魏晋的王官司徒吏有番直的义务和候选的资格,北朝的职人也正有相近的义务和资格。由此我们就看到了制度变迁的雪泥鸿爪。就史料所见,王官的职事中担任使者之事颇多。
附带说,王官与司徒吏二者之间,还是应该进一步加以区别的。其间区别,或许包括王官人数较少、大多地位较高;司徒吏人数众多、大多地位较低。东汉三署郎官数量少时数百人、多时二千馀人,曹魏的王官大概不会比这更多,他们在“郎官及司徒领吏二万馀人”中应该祗是少数,司徒吏在“二万馀人”中应该占到了大部分。东晋初年司徒吏一度曾达到二十馀万。《晋书》卷七一《熊远传》:“及中兴建,(元)帝欲赐诸吏投刺劝进者加位一等,百姓投刺者赐司徒吏,凡二十馀万。”司徒吏虽然要“给职使”,但却可以免除编户所负担的征役[35],还有选举的资格,所以“赐司徒吏”对投效者构成了优慰。这次“赐司徒吏“,使司徒吏比曹魏正始时的二万馀人,骤然增加了十倍。当然这祗是一时之事。
对“司徒吏”之得名,我们还想作些推测。魏晋司徒府中的左长史,承担着重要的选举责任,例如主持中正品第事宜。“王官”作为候选者,显然是要隶名於司徒府的。从司徒吏与王官并列一点看,他们很可能也是一种官吏候选人,故《周丧察举议》有“今诸王官、司徒吏未尝在职者,其高足成,有一举便登黄散,其次中尚书郎”之言。一部分司徒吏居然有望被选任为“黄散”及中书郎、尚书郎,可见其身份不低。曾有不少论文,徵引“司徒吏”的材料以论魏晋南北朝吏户、吏役,这恐怕相当不妥。
我怀疑,“司徒吏”就是获得了中正品第,因而隶名於司徒府、拥有了任官补吏资格者,也正是因此他们纔被名之为“司徒吏”,从而与州郡掾吏和中央职事官吏区别开来。那么,对司徒吏中有些获得了上品优状的人,在吏部选补时得以高居“黄散”、台郎,就不必感到奇怪了。魏晋实行九品官人之法,士人欲求入仕就必须“求品於乡议”,“无乡邑品第”者是不能任官补吏的。《晋书》卷四五《刘毅传》谓:“今一国之士,多者千数,或流徙異邦,或取给殊方,面犹不识,况尽其才力!而中正知与不知,其当品状,採誉於台府,纳毁於流言。”虽然汉代以“郡国”并称,但刘毅所谓“一国之士”的“国”,我以为不是指郡而是指州[36]。一州之内能得到中正品第者的数量,多者约在千人以上。曹魏时有州十三,郎官及司徒领吏二万馀人,其散在诸州者万人上下,这与“一国之士,多者千数”的说法,显然是可以沟通的。世入南北朝,郎署这个机构的候选地位被东西省散官所取代,郎官队伍在萎缩,“司徒吏”的称谓也连带不再见於史传了。
总之,魏晋的王官和北魏北齐的职人,作为一支数量颇大的官员候补队伍,在此期文官体系中具有不容忽略的地位。从结构上看,这反映了魏晋南北朝的官吏队伍以候补者与职事官;从功能上看,候补者要承担相番直、差使,从而也构成了王朝政务的有机成分而并非无所事事。这样一种制度,向前可以上溯到汉代的郎署宿卫,向後则流衍为唐代的文武散官候选番上於吏部、兵部的制度。以往学者对此论述不多,故做此文加以初探,期望有抛砖引玉之效。
[1]例如,《魏书》卷九《肃宗孝明帝纪》孝昌三年(527年)二月诏:“凡有能输粟入瀛、定、岐、雍四州者,官斗二百斛赏一阶;入二华州者,五百石赏一阶。不限多少,粟毕授官。”请注意前谓“赏阶”、後谓“授官”一点,这表明所赏之“阶”必然是体现於“官”的。当然“官”又有实、散之分。这裏并没有特别说明是实官,那么就应是散号、散官。又如《魏书》卷十《孝庄帝纪》建义元年:“又以旧叙军勋不过征虏,自今以后宜依前式以上,餘阶积而为品。”这“征虏”等军号,就是来自“军勋”所获阶品的;换言之,因所获“军勋”阶品,应该通过军号而得落实。
[2] “陈”原作“阳”,据中华书局本校勘记改。
[3]《北齐书》“四级”原作“一级”,据中华书局本《校勘记》改。
[4]《北史》卷四十《甄琛传》。
[5]《唐六典》卷一“都事”。
[6]《唐六典》卷二“吏部郎中员外郎”。
[7]《旧唐书》卷四二《职官志一》。
[8] 李朝阳:《咸阳市郊北周独孤浑贞墓志考述》,《文物》1997年第5期。
[9]对此,我在拙作《北周北齐军阶散官制度異同论》中已有讨论,见《历史研究》1998年第2期。
[10]《魏书》卷六六《崔亮传》记崔亮论“停年格”源委:“今勋人甚多,又羽林入选,武夫崛起,不解书记,唯可彍弩前驱,指踪捕噬而已。忽令垂组乘轩,求其烹鲜之效,未曾操刀,而使专割。”
[11]《北史》卷七《齐本纪中》记北齐废帝甫即位:“诏九州军人七十已上,授以版职。”又,《北史》卷七《齐本纪》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夏五月诏所谓“六州缘边职人”,周一良先生认为“谓六州人之戍边者,非谓缘边六州也”,即六州流人。参看《周一良学术论著自选集》,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,第204页。
[12]学者对东西省曾有所论说。例如祝总斌《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》(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)第九章第三节、陈苏镇《西省考》(载《周一良先生八十生日纪念论文集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)对南朝西省均有很好论述;黄惠贤《中国政治制度通史》第四卷魏晋南北朝卷(人民出版社,1997年)第三章第四节对集书省(即东省)也有叙述。但总的说,专门从选官体系角度对东西省进行研究的,尚不多见。
[13]又,《魏书》卷七八《孙绍传》记孙绍在宣武帝延昌年间(512-515年)上表,其中有语:“兼职人子弟,随逐浮游,南北东西,卜居莫定。”北魏这种私下游徙的职人及其子弟,显然也不居京师。(语中“子弟”,还可能指官员子弟,与职人为二事;但无论如何,这里的“职人”不会指流外官或职掌人。)
[14]散骑常侍、散骑侍郎二职均有“员外”,此外又如《魏书》卷十一《前废帝纪》普泰元年夏四月:“诏员外谏议大夫、步兵校尉、奉车都尉、羽林监、给事中、积射将军、奉朝请、殿中将军、宫门仆射、殿中司马督、治礼郎十一官,得俸而不给力。老合外选者,依常格;其未老欲外选者,听解。其七品以上,朔望入朝。若正员有阙,随才进补。”以上十一官大抵为东西省散官,皆有“员外”。他们有俸禄,但没有职事官的“给力”待遇;其中七品以上者,有朝拜的资格(据《隋志》,北齐散官中有朝拜资格者有俸禄,见前);可以外补为地方官或东西省正员官。
[15]参看拙作:《西魏北周军号散官双授制度述论》,《学人》第13辑,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。
<[16]按,黄惠贤先生《中国政治制度通史》第四卷魏晋南北朝卷(人民出版社1997年)叙述说,“早在永平四年考绩时,高阳王元雍和尚书右仆射郭祚就曾提出異议……”(第464页)不过《魏书•郭祚传》载有郭祚两份奏疏,第一份尚就景明考格与正始考格立论,确应在永平四年(511年);但第二份中有“景明三年(502年)以来,至今十有一载”之语,明在延昌二年(513年),这年已颁佈了新的《考察令》(参《魏书》卷六四《崔鸿传》)。又《魏书•元雍传》记元雍语有“散官上第者,四载登一级”,而《郭祚传》所载永平四年郭祚奏疏称“前尚书卢昶奏,上第之人三年转半阶”,宣武帝则指示“散官从卢昶所奏”,就是说此年散官犹是三年一考,同於任事。那么,元雍批评“世宗行考陟之法”中散官四年一考的规定之事,就不大可能在永平四年,而应在延昌二年(513-514年)新的《考察令》颁佈之时,此《令》中散官已由三年一考改为四年一考了。
[17]“由状”是用於官员迁转的文书。《北史》卷五五《唐邕传》:“文宣频年出塞,邕必陪从,专掌兵机,承受敏速。自军吏已上劳效由绪,无不谙练,占对如响。”这“劳效由绪”当即“由状”。唐代选官使用“甲历”,即选人的档案材料,中书、门下、吏部各一份,称“三库甲历”,简称“库甲”。贞元四年因战乱中三库甲历失坠,曾勒令州府造“由历状”送申吏部,以为检勘当年选人文书的根据。(参看张国刚《唐代官制》,三秦出版社1987年,第148页)北朝魏齐的“由状”、“由绪”,当即唐代的“由历状”一类,并且是唐代“甲历”、“由历状”的起源。
[18]宫崎市定:《九品官人法の研究──科举前史》,东京大学文学部,第382页。
[19] 郑钦仁:《北魏官僚机构研究》,台北,牧童出版社1976年,第187页及有关各处。
[20]《唐六典》卷二“吏部郎中员外郎”中“凡叙阶之法……”一语,《新唐书》卷四五《选举志下》迳作“凡出身……”。
[21]《新唐书》卷四六《百官志》。
[22]《旧唐书》卷四二《职官志一》。
[23]《隋书》卷二八《百官志》开皇六年,“吏部又别置朝议、通议、朝请、朝散、给事、承奉、儒林、文林等八郎,武骑、屯骑、骁骑、游骑、飞骑、旅骑、云骑、羽骑八尉。其品则正六品以下,从九品以上。上阶为郎,下阶为尉。散官番直,常出使监检。罢门下省员外散骑常侍、奉朝请、通事令史员,及左右卫殿内将军、司马督、武骑常侍等员。”此时东省尚馀散骑常侍、通直散骑常侍、谏议大夫、散骑侍郎等,炀帝时进而废罢其“常员”;但开皇六年的措施,实际已把作为机构的东西省废止了。
[24]据《新唐书》卷四五《百官志一》,文散官“不上者,岁输资钱,三品以上六百,六品以下一千,水旱虫霜减半资”,武散官“三千里外者,免番输资如文散官。”
[25]
[26] 《敦煌资料》第1辑。
[27] 山本达郎:《敦煌发现计帐史的文书残简──大英博物馆藏斯坦因带来的汉文文书六一三号》,谭两宜译,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《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》第3、4辑,1981年。
[28]杨际平:《关于西魏大统十三年敦煌计帐户籍文书的几个问题》,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编《魏晋南北朝史研究》,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。
[29] 也有学者做如是叙述:“北魏的职分公田是不许买卖的。但到东魏、北齐变成了‘不问贵贱,一人一顷’,可见给予职分公田的面扩大了;而且‘自宣武出猎以后,以充永赐(按应作“始以永赐”),得听买卖’,可见职分公田的私有化产生了。从这些变化都写入《魏令》,表明这时的均田令已增入了新的内容。”见高敏主编:《魏晋南北朝经济史》,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,上册第279页。按这一叙述,《关东风俗传》所记《魏令》乃是东魏北齐制度。本书不取这个说法。
[30]《魏书•食货志》记,“诸男夫十五以上,受露田四十亩”,“所授之田率倍之”,桑田则是“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”。如此合计共百亩。
[31] 《隋书》卷二四《食货志》
[32]参看拙作:《察举制度变迁史稿》第七章“附录二:魏晋的散郎”,辽宁大学出版社,1991年。
[33] 《史记》卷六《秦始皇本纪》。
[34]此外,北魏王国官属亦称“王官”,这就与魏晋那种王官有異了。
[35]《晋书》卷九八《王敦传》:“又徐州流人辛苦经载,家计始立,(刘)隗悉驱逼,以实己府。当陛下践阼之始,投刺王官,本以非常之庆,使豫蒙荣分;而更充征役,复依旧名,普取出客。”在元帝践阼时投刺劝进者本已“豫蒙荣分”成为司徒吏,从此免除了州郡编户的“充征役”义务;所以刘隗对已成司徒吏的徐州流人“悉驱逼以实己府”,“更充征役,复依旧名,普取出客”,就构成了他的罪状。
[36]《晋书•刘毅传》所载刘毅《请废九品疏》,屡有“今之中正,务自远者,则抑割一国”、“置中正,委以一国之重”等语,又有“置州都者,取州里清议咸所归服,将以镇異同,一言议,不谓一人之身,了一州之才”、“非州里之所归”、“驳违之论横於州里”等言。可见,刘毅语中的“国”是就“州”而言的,并不是“郡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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